咨詢:她稱,今年春節過后,她去江蘇常州打工,聽老鄉說,某廠工資待遇較好,但該廠招聘女工限制在40歲以下,而她42歲了。為順利進入該廠,她借用和她長相十分相像的妹妹身份證參加應聘,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不久前,她在工作時右上肢不慎受傷,工廠為她申報了工傷,結果被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出她系冒名頂替,工廠認為她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她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問:她的情況是否屬于工傷?
答:首先說明的是,她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證、冒名頂替的方式,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她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是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用人單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實,即使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根據這位農民工反映的情況,她以妹妹的名義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雖然這種欺騙行為致使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無效,但這并不影響她與工廠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和法律認定。另外,《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沒有關于冒名勞動者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禁止性規定。因此,這位農民工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
當然,她采取冒名頂替的方式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工廠可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工廠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