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參加學校攤派的足球賽,摔傷后造成小腿骨折,是否算工傷?”昨天,小學教師小吳致電12351職工服務熱線求助。
小吳是某實驗小學的教師,2009年入職,勞動合同截至2012年7月。去年年底,該小學的黨委書記通知所有男教師和另一學校教師踢足球賽,以此進行團隊建設。
然而,自從畢業后沒有鍛煉習慣的小吳在比賽期間小腿骨折。受傷后,該小學按照醫保程序為他報銷了部分醫藥費。
雖然藥費得到了報銷,但小吳認為,這本身就不是自己想參加的活動,是被學校硬性安排的,造成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呢?該小學負責人則認為公司安排的活動雖要求所有男教師共同參與,但從其內容來看,是休閑的文體活動,是為了活躍員工的課余生活、增強體質,這顯然不屬于小吳的工作職責范疇。因此,小吳在參加上述活動中受傷,不應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傷。為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小吳撥打12351職工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針對小吳的詢問,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的律師胡芳告訴記者,《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職工參加本單位(本單位部門之間組織的除外)利用工作時間組織的運動會及體育比賽或者代表本單位參加上級單位舉辦的運動會及體育比賽中受傷,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認定為工傷。
胡芳律師認為,判斷職工所參加活動是否是基于工作原因,不應僅從該活動的內容形式予以認定,而應從該項活動的目的、性質、時間以及是否是單位組織安排、費用承擔等多方面審慎考量。
胡芳律師進一步指出,小吳所在學校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學校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小王可在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后,胡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在以單位的名義組織活動時,需要對活動的內容、風險有所預見,并進行周密、審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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