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兒生前系一家公司員工,4個月前的一個上午,正在公司上班的我兒聽到有人高喊 “救人”,發現一個孩子落入附近的湖水,遂沖過去跳入水中施救。孩子得救了,而我兒卻因體力不支溺水身亡。事后,我要求給予工傷待遇,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卻認為不構成工傷,理由是我兒不是在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死亡。請問該觀點對嗎? 讀者:卞瓊
答復:你兒之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保護職工權益的立法精神,當國家利益與個體利益發生沖突,且法律沒有明確說明的情況下,傾向于保護個體利益是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舍己救人屬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含著每一個人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是面對不特定的某一個具體的人。所以,盡管你兒不是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你兒不顧個人安危,舍己救人的行為視同為工傷,并值得社會大力弘揚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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