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2010年3月被高唐某飼料加工廠招收錄用,從事飼料的投放加工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1100元。2010年6月4日,唐某在投放飼料時不慎將衣袖角卷入機器,造成右手無名指及小指損傷。班長將唐某送入醫院并陪護至其出院,住院費用均是飼料加工廠負擔的。唐某出院后,多次找廠領導要求按工傷支付待遇,均遭拒絕。2011年4月,唐某申請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飼料加工廠按工傷支付待遇。
仲裁委查明:飼料加工廠是2010年2月份由2名股東出資,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2010年8月份,該企業停產,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2010年11月份,飼料加工廠其中一名股東登記注冊新的廠名,但廠址及經營范圍和原企業相同。仲裁委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仲裁委于是裁決:飼料加工廠及其新建企業共同承擔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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