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原是北新汽車公司的職工,2000年5月24日,靳某因駕駛車輛與他人發生糾紛被打傷,于是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此期間,其東家北新汽車公司卻將靳某辭退。后靳某被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
2010年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北新汽車公司支付靳某從2005年到2010年2月(此時靳某重新找到工作)基本生活費近3萬元。北新汽車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其支付近3萬元。后北新汽車公司又以此案超過訴訟時效提起上訴。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了此案,認定北新汽車公司解聘行為無效,并判決其賠償靳某生活費近3萬元。
靳某與北新汽車公司的勞動關系存續至2010年2月靳某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止,因此靳某于2010年申請勞動仲裁并沒有超過法定的1年時效。因此判決駁回了北新汽車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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