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關系較為密切的運輸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無端的猜疑引發口角,繼而雙方互毆,一方不慎受傷。為了獲取工傷賠償,受傷的一方將人社局與單位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暴力傷害事故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判決這起事故不屬于工傷。
陳發強和趙學友同為南通某公司運輸工,因兩人平時工作上經常相互照應,關系較為密切。2009年11月3日下午,趙學友懷疑陳發強向記錄員舉報其虛報了運輸量,兩人發生爭執,在相互推搡中,趙學友掰斷了陳發強右手食指。此后,為了賠償問題,陳發強向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不屬于工傷。陳發強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南通市人民政府維持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陳發強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圍繞陳發強所受暴力傷害是否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這一焦點展開了調查取證。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陳發強的工種為運輸工,工作的職責是搬運紗袋,其與趙學友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趙學友懷疑其向記錄員舉報趙學友虛報運輸量,糾紛的發生與陳發強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其遭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法定條件,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陳發強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陳發強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的傷,但該傷系由他和別人斗毆引起,不是在工作上發生的傷害事故,所受傷害與其履行職責行為無任何聯系,因此,陳發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并不等于就得不到賠償。”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說,該案受害人陳發強因受傷帶來的經濟損失,還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要求致害人給予相應的賠償,但如果受害人本身也有過錯的,則應該相應地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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