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費縣農民李某與某木材加工企業老板賈某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但該廠并沒有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領取營業執照。今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為企業送貨時不幸遭遇車禍受傷,不僅花費了3.5萬余元的醫療費,還落下9級傷殘。木材加工企業老板賈某支付了3萬元住院費用后就不再同意賠償。雙方交涉無果,李某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賈某按工傷待遇賠償自己的損失。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某木材加工企業未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屬非法用工。賈某作為木材加工企業老板因非法用工導致李某受傷,應按工傷保險待遇向李某支付相關費用。最終,仲裁委裁決,賈某賠償李某醫療費、護理費等8.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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