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務工者小陳經人介紹來到漢沽王某承包的工地打工。一日,小陳在卸建材的過程中不慎被砸傷了右腳,經診斷為腳趾骨折。小陳共花費醫療費4000余元,然而,雇主王某僅支付500元慰問金。后經鑒定,小陳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遂多次找王某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可王某都以雙方約定“工傷事故自負”為由拒絕賠償。原來,小陳剛到工地時,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工傷事故自負”。
律師說法:
河北衡泰(天津)律師事務所田增清律師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作為雇主的王某應當對小陳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傷事故自負”的條款,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即便是雙方已簽訂了書面協議,這種協議因為侵害了雇員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是無效的。因此,王某對工傷雇員小陳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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