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是某單位職工,不久前,他在搬運零部件時不慎摔倒造成兩只胳膊不同程度骨折,住院醫療費全部由單位承擔。病情穩定后,單位勸說童某出院回家休養,童某以單位支付其8萬元傷殘待遇為出院條件。之后,單位要帶童某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殘等級,但遭到拒絕,拒絕理由是擔心鑒定結論對自己不利。單位想問,工傷職工不愿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該怎么辦?
法律人士介紹,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它是工傷職工享受傷殘待遇的前提和基礎。《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工傷職工只有在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后,才能確定其應享受的傷殘補助金標準,以及應否享受傷殘津貼、是否可以退出工作崗位等。
因此,工傷職工應積極配合勞動能力鑒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拒絕治療或者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童某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卻主張享受傷殘待遇等,單位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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