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于2011年3月到高唐某機械公司從事機械維修工作,月工資15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11年6月5日18點,張某下班回家途中,路遇好友李某,兩人隨即在附近一酒店聚餐。21時許,兩人酒足飯飽后分手回家。在回家途中,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次日,其家屬找到機械公司要求為張某申報工傷。機械公司認為張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申報標準,拒絕了這一要求,張某家屬遂即申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以便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
仲裁委經審理查明:張某確系機械公司職工,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張某有公司發放的工作證及工資折,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條的規定,可認定張某與機械公司間的勞動關系成立。至于工傷認定問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自殺的。仲裁員向張某家屬耐心解釋,張某的死亡的確不符合工傷申報標準,但他們可以向機械公司協商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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