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工單位分立、合并后,如何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分立、合并時應當依據規定就原單位職工工傷保險的承擔問題達成協議,承擔或分別承擔原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而不能將勞動者一味地推向社會,影響社會穩定。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名稱、住所等變更登記,繼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辦理工傷認定、支付有關工傷待遇等;原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承繼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權利義務承繼并不意味著一成不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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