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先由受傷者所在單位墊付。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對已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結算;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合作醫療機構結算。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報銷工傷醫療費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通知書、診斷證明;
2.工傷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門診病歷復印件、收費發票、處方復印件及相關檢查、化驗單據復印件;
4.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證、出院證;
5.出院費用清單、每日清單、住院收費發票;
6.經辦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責任傷害賠償的工傷,要先按照相關規定取得民事賠償,如果民事賠償的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則由其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進行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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