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軍人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不屬于在工作中發生的工傷,但考慮到軍人在服役期間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受傷,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特作出專門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應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井不是將所有的傷殘復發都認定為工傷。根據規定,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應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如果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并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能夠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如果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但并未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或者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不是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按照規定,既不屬于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屬于應該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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