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系蒼山縣某公司職工,2007年5月因工受傷,被鑒定為10級傷殘。王某出院后繼續回原單位上班,這期間的醫療費全部由單位支付。2010年5月,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書。王某于當月20日簽收了該決定書,并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隨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4萬余元,遭到拒絕。王某不服,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其應得的工傷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不屬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所以,王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的前提規定。據此,仲裁委駁回了王某的申訴請求。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