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單位有一保衛部員工,于2005年8月26日晚約7時20分騎摩托車上班,行至離公司大門口200米處,突然受到一個身份不明的歹徒持刀襲擊,歹徒對他連砍幾刀后逃之夭夭。公司員工發現后將其送到醫院搶救治療,治療后該員工左手腕失去部分機能。該員工現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此案件仍在調查之中,還沒有發現歹徒行兇是與受傷員工在工作中執行職責有關聯。因受傷員工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是向公司借用的,他也經常向公司領導要求解決。
請問:該員工的此種情況是否應該算作工傷?
答:
根據函中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該名員工受傷目前尚無法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如果調查結果表明,這名員工的確是因為在工作中因履行職責而遭到報復,那么,可以認定為工傷。可是,現在此案件在調查之中還沒有發現歹徒行兇與該員工履行職責有關。將來,經過公安部門調查,如認定該員工確因履行職責而遭到報復,那么,再認定工傷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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