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應及時向縣社保處書面報告工傷事故情況(書面報告的內容: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人員、崗位、原因、傷勢部位和程度、現場證明人、事故后的安全生產措施等),并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應當及時提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三)醫療期結束后由企業憑住院發票、病歷、用藥清單(醫囑單)工傷職工身份證(附復印件)及工傷認定表、勞動能力鑒定文件到縣社保部門統一結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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