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王先生的弟弟王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間在參加監獄安排的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了勞動事故導致其左臂嚴重受傷。王先生希望知道我國法律對這方面的相關規定。
答:《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罪犯在從事日常勞動、生產或從事監獄臨時指派或同意的勞動致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所以,王某可以由其所在監區向監獄管理部門提出工傷申請報告,監獄會在收到報告的30日內作出是否定為工傷的決定,并通知罪犯本人或家屬。如果經過鑒定認為是工傷,那么根據《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由監獄組織生產安全、勞動管理和醫療部門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程序,對王某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王某將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關的待遇。
同時,如果王某對監獄組織生產安全、勞動管理和醫療部門的人員作出的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向監獄的上級機關申請重新鑒定,監獄上級機關應當委托當地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后的結論為罪犯勞動鑒定的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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