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企業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確診的診斷證明,對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見附表)確定停工留薪期,對于多處傷害部位或不同組織器官都受到傷害的,以傷害部位對應最長的停工留薪期確定。對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六個月作為停工留薪期。各傷害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后,有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治療證明,增加兩個月作為該傷害部位的停工留薪期。5至10級的工傷職工從事工作后舊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執行。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認為受傷部位已治愈或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要求復工并經企業同意的,可以以實際休息時間為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應將工傷醫療機構對其受傷部位及傷害程度情況出具的診斷證明和休假證明報送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將停工留薪期的時間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停工留薪期滿后,工傷醫療機構認為需要休息治療的,工傷職工應在七日內依據有關休假證明向用人單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長;用人單位對職工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向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對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在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職工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停工留薪期從工傷休假的第一天起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和延長的時間,延長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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