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我的同鄉熊某在一家公司擔任司機。三個月前,熊某被安排去機場接從外地出差回來的公司領導。在機場高速路上,熊某駕車時欲180度急轉彎,不料卻撞到護欄上,熊某身受重傷,被好心的目擊者送往醫院后,經醫治無效身亡。熊某公司沒有為員工上工傷保險,但為所有員工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熊某死亡后,保險公司及時進行了調查,向熊某的家人賠付了十萬元死亡賠償金。熊某死亡時30歲,有一子,年僅四歲,父親癱瘓在床,熊某妻子在一家飯店當保潔員。熊某的妻子找到公司,說明了家庭的情況,要求公司給予熊某工傷保險待遇。公司則認為已經為熊某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且熊家事實上已經得到了保險賠償金,熊家無權再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請問:熊某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工傷?熊某家人在接受了保險賠償金后,能否再要求工傷賠償?
李照
李照:
您好!
本案是有關工傷保險賠償與意外傷害保險賠償能否并存的問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本案分析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司機熊某在接領導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我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員工上工傷保險的義務,一旦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均應當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本案中熊某雖未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公司仍應當對熊某承擔工傷賠付責任,熊某公司不能將未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逃避工傷給付責任的理由。
再看工傷保險賠償與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是否可以同時并存。從性質來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是強制性、基礎性的社會保障,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是自愿的、補充性的保障,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并不存在著相互排斥。《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未規定勞動者在接受了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后,就喪失了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所以,熊某家人在得到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后,仍有權向熊某公司要求工傷保險賠償,熊某公司不得以熊某已經得到保險賠償為由拒絕給予熊某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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