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軍是某飲料公司的職工,于2002年10月發生工傷。治療期為兩個月,單位按他負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給他發工傷津貼(他和單位達成的一致意見)。從2003年元月開始正常上班,工作了6個月,由于原受傷部位疼痛,2003年6月又停工治療,到2003年12月止,這6個月單位還按原工傷津貼發放。建軍認為不合理,向單位主張應按第二次治療前(即2003年6月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給他發工傷津貼。
請問:建軍的要求合理嗎?
答:建軍的要求是合理的。職工工傷復發的,應按工傷復發治療期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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