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的員工。2004年5月4日,李某參加該公司組織的長跑比賽,在比賽過程中,李某突然臉色蒼白,倒在賽場上。該單位及時送李某去醫院搶救,醫院診斷為腦溢血, 幸好搶救及時,李某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該公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
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有所區別。因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李某在參加該公司組織的長跑比賽中突發腦溢血不能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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