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的,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非法用人單位(包括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保障部2003年9月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賠償辦法》規定,一次性賠付的計算,以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乘以一定倍數所得之積,即為一次性賠付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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