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的比較與選擇
養老保險是對勞動者年老時的生活保障,工傷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對勞動者因遭受職業傷害而導致的勞動收入(包括福利待遇)的減少進行補償。從該功能區分來說,工傷保險保障的應是勞動者退休前的生活,而養老保險則保障他們退休后的生活。當然這不能絕對而論,功能的擴展、保障的多樣性,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一個特點,工傷保險給工傷職工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也未嘗不可。不能僅從傳統功能來劃分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
在3種模式中,工傷保險保障模式最為簡單易行。職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并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即終身領取傷殘津貼。無須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余額可最終歸并給工傷保險基金。在該模式下,工傷人員的治療、護理、生活待遇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有集中統一、便于管理的優勢。該模式的缺陷在于, 第一,沒有考慮傷殘等級變化的影響。如果工傷職工在退休前傷殘等級變低,如由四級變為五級,就不能再享受傷殘津貼,而此時又因長期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而可能無法領取或領取數額較低的養老金,工傷職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將受到損害。
第二,與非工傷退休職工相比,可能存在不公平之處。從平均水平來說,工傷傷殘津貼應高于基本養老金。目前,養老金的替代率只有60%,而且這一比例在今后相當長時間內很難大幅度提高,而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最低為75%,最高為90%,遠遠超過了養老金的替代率。傷殘津貼是對職工因職業傷害而導致的勞動報酬損失的補償,因而更多地考慮職工本人受傷前的工資收入。根據我國目前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金雖然也考慮職工退休的收入狀況(繳費工資的多寡),但更多地考慮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因而養老金收入的差距較之勞動報酬收入的差距要小得多。對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后,仍發放較高水平的傷殘津貼,缺乏充足的理論根據。
《條例》所確定的混合模式,由于不繼續繳費,導致工傷保險最終仍需承擔很大的責任,沒有達到分擔這部分工傷人員養老責任的目的,且同樣存在上述第一點缺陷,因而也不可取。
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應是以養老保險保障為主,工傷保險保障為輔的模式,在退休前應當按照繳費比例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首先,這樣可以盡可能地使工傷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后,辦理退休并領取長期養老金,更好地體現各個社會保險險種的不同保障功能。
其次,采用一致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統一待遇調整幅度,能更好地體現養老保障的公平性。
再次,可以有效地解決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狀況變化及由此產生的工傷職工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變化。
按照修訂草案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個人不需繳費,而根據情況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繳納,從而可以減少工傷職工的支出,這種方法未嘗不可。但要解決3個問題:一是,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形式統一。根據《條例》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是由職工個人繳納的。職工個人對這兩種社會保險的責任并無不同,應當將繳費主體統一,或者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全由職工個人繳納。二是,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繳費不能時如何處理。作為對事故風險的保障,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職工的補償責任。在工傷職工因為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工傷保險應盡可能地對損失進行填補。從這一意義來說,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破產等客觀原因而無法繳費時,工傷保險應當承擔這一后果,即為用人單位繳納其應當繳納的部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的“合謀假破產”,應規定只有在工傷職工窮盡法律救濟程序之后,用人單位的財產(包括清算財產)仍不足支付養老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三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繳費不能時如何處理。對這種情況,首先應當在認定工傷的同時,責令用人單位補繳漏繳或逃繳的工傷保險費,并按規定征收滯納金,并將自補繳之日起發生的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保障體系。確實無法納入工傷保險的,由工傷職工通過法律程序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相關權益。
在此種模式下,護理待遇和治療待遇仍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仍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可以探索通過統一的待遇撥付及社會化服務機制,將養老和工傷的相關職能集中辦理。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