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初期,我國政府于195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建立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對實施范圍、工傷認定、職業病、工傷鑒定、待遇項目和標準等作了規定。1958、1978年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調整。黨的14屆3中全會的《決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工傷保險作了原則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保護職工的勞動安全和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勞動部于1996年8月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對實施范圍、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等作了原則規定。同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這些是目前處理工傷保險的政策、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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