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工傷保險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用人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參加工傷保。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依據、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等。
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工傷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征繳;高于300%的,按300%征繳。
用人單位必須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l%左右,一、二、三類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繳費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工傷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勞資人員應與本單位財務人員協調做好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交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