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對“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的類型為依據,分為內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三大類。內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公司和其他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分別包括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
至于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和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條例》所稱“職工”,是指各類企業全部職工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全部雇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類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作這樣的規定,其目的是強化對所有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保護,特別是農民工、臨時性用工等群體的保護,體現社會保險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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