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1、《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號令)。
2、《關于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有關規定》(待定)。
二、辦理條件
1、 因工死亡人員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
2、 用人單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3、因工死亡人員事故發生月本人已參加本市城鎮(或小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辦理憑證
1、 工傷認定結論書;
2、 工傷醫療費用憑證:
(1) 門、急診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門急診病歷
原件及復印件;
(2) 急診住院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住院醫療費
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和相關的病史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3)現金就醫的還須提供由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醫療費零星報銷結算單》或《醫療費用核定憑證》。
3、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須提供勞動手冊以及與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簽定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待遇享受人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以及本人“實名制”銀行結
算帳戶原件及復印件;(工商銀行、上海銀行、浦發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
5、供養直系親屬須提供居民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與因工死亡人員有明確直系親屬關系的相關證明;
6、供養直系親屬目前無任何收入的,須提供街道或鄉鎮出具的生前完全依靠因工死亡人員生活來源的證明;
7、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須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證明材料;
8、委托他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的,須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二份,其中個人申
請的須經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蓋章;
10、其他相關材料。
四、受理部門及時間
因工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或被委托者可在工傷認定的次月,于每
月5―26到就近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結算崗位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辦理期限為三十天。
五、受理結果
審核通過: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領人核對并簽字后,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一份交申領人,一份留存。
審核不通過:承辦人應當場告知申領者不予受理的原因,(條件不符明確告知,材料不齊要求補齊),同時退還申報的材料,并打印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領人,待材料補齊后,重新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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