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趙先生問:2006年周某在工作中受傷,造成脊柱斷裂,用人單位在支付了醫療等其他費用后與周某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一次性給付周某3萬元作為補償。
后來周某認為該補償太少,向用人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被用人單位拒絕。請問該私了協議有效嗎?
答:根據工作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于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雙方在周某尚未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協議,有違工傷職工應享受有關工傷待遇的程序及實質規定,該協議除當事人自覺遵守外,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所以該私了協議無效,周某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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