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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在進行調查核實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所進行的調查應當是必需的。實際工作中確實需要對某些材料證據進行核實的,才進行調查。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診斷證明書或診斷鑒定書不符合要求的(關于職業病的診斷證明書或診斷鑒定書的格式,衛生部有規定和要求),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二是調查核實應當合法。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不能干擾被調查單位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應由至少兩名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對在調查過程中知悉的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予以保密,并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三是依法行使職權。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2)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3)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四是必要時可以委托調查核實。勞動保障部門經書面審核后,認為需要進行調查核實,而自己去調查核實又很困難的,如對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進行調查,可以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需指出的是,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被委托部門調查核實的證據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由該勞動保障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