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對保障工傷及受到職業病傷害的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后能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但仍有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在遭受工傷后,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維權也就無從談起。那么,工傷職工到底享有哪些權利呢?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有多個,包括職工個人、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單位的工會等,而職工個人是重要的申請主體。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利。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職工個人是重要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主體。
3、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或者工亡待遇的權利。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可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享受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4、檢舉控告的權利。包括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
5、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工傷職工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或者仲裁與民事訴訟,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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