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哪個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應按照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即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其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向所在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實際工作中,有的行業生產流動性較大,其工作范圍跨幾個統籌地區。這樣的行業參加工傷保險有其特殊性,如果還按照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來執行,勢必會使得同一行業的企業參加不同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直接導致其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同。這可能會在實踐中產生一些人為的不公。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同時也為了給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如何參加工傷保險留有一定余地,條例規定其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步驟為:先由相關行業向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該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