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鄖西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于2005年10月31日通知聘用人員陳波等4人下崗。2006年1月,雙方簽訂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約定:在縣聯社為陳波等4人補繳養老保險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后,雙方臨時勞動關系立即解除。當年9月25日,鄖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信用合作社為陳波等4人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縣聯社以雙方事先有協議、仲裁超過時效為由,訴諸本院要求撤銷該裁決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爭議時間應當從2006年5月陳波等4人得知其他社會保險并未辦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至2006年9月,仲裁并未超過時效;而雙方的協議約定顯然與勞動法及相關社會保險條例的規定相悖,屬無效約定。法院遂做出由鄖西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為陳波等4人補辦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四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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