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的受傷或患職業病是否是因工造成的。目前適用的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是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辦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同樣是法院對該類型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主要依據。依據該辦法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或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同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進行了列舉: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4月23日勞社部函(2001)48號《關于解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蓄意違章”的復函》中規定,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蓄意違章”是專指十分惡劣、有主觀愿望和目的的行為。在處理認定工傷的工作中,不能將一般的違章行為作為“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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