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發生后,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如果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沒有提出申請的,可以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職工或其家屬因職工工傷所享有的待遇如下:
職工因工傷或職業病所需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需住院治療的,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被鑒定為1級至10級傷殘的,在工資、工傷津貼、傷殘撫恤金、補助金等方面分別享有法律規定的不同待遇。工傷受害人或其家屬和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協商來解決。同時,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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