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企業要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 30 日后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的。從工傷事故發生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的工傷待遇由企業承擔。職工因工傷亡,在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六十個工作日內,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一、辦理手續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1 、《社會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2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廣州市職工工傷確認表》原件及復
印件;
3 、《廣州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4 、非本市、縣(市)城鎮戶口的職工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5 、交通事故傷亡的,提供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賠償調解書》;
6 、死亡失蹤的
( 1 )提供死亡證明及殯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2 )失蹤者重新出現,提供單位證明;
( 3 )失蹤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蹤者重新出現,法院撤消死亡結論的,提供法院《裁決書》。
7 、有供養直系親屬的
( 1 )提供勞保關系卡或有供養關系的證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張;
( 2 )提供死者和供養人的《戶口簿》及復印件,當地派出所證明。
二、生存認證:
1-4 級傷殘職工,供養遺屬每年 6 月和 12 月都必須進行生存認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沒按時提交證明的,將會停發待遇。
辦理首次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一、辦理依據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號令)。
二、辦理條件
1、工傷人員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2、單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人員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城鎮(或小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辦理憑證
1、工傷認定結論書;
2、工傷醫療費用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門急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急診住院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和相關的病史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3)現金就醫的還須提供由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醫療費零星報銷結算單》或《醫療費用核定憑證》。
3、勞動能力鑒定費支付憑證;
4、工傷人員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意見書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付款憑證;
5、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須提供勞動手冊
以及與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簽定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6、工傷人員的身份證、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帳戶原件及復印件;(工商銀行、上海銀行、浦發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
7、委托他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的,須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二份,其中個人申請的須經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蓋章;
9、其他相關材料。
四、受理部門及時間
工傷人員或被委托者可在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次月,于
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結算崗位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辦理期限為三十天。
五、受理結果
審核通過: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領人核對并簽字后,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一份交申領人,一份留存。
審核不通過:承辦人應當場告知申領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條件不符明確告知,材料不齊要求補齊),同時退還申報的材料,并打印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領人,待材料補齊后,重新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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