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職工李某陪同單位領導參加了一個行業協調會議。協調會結束,李某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到賓館就餐。吃飯之前,李某陪客人打牌娛樂,約十分鐘,李某突感不適,當即被送往醫院,經醫生診斷為高血壓導致腦干出血,經搶救無效,6小時后死亡。 該公司申請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死亡性質是否屬工傷。幾天后,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決定書,認定李某死亡不能視同工傷。請問律師: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處理決定合法嗎?難道李某的行為真的不屬于工傷嗎?
答:工傷指職工在工作中發生的或與工作相關的人身傷害。一般地講,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工傷,但為了突出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體現工傷保險的立法宗旨,立法上將符合一定條件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李某在工作時間接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就餐,屬從事與單位利益有關的工作。而接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就餐死亡如不能視同工傷,則對李某則顯失公正。因此,李某接受領導安排陪客人就餐,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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