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26000元補償款,簽下“永不追究”的協議,受傷的職工能否再去申請工傷認定?煙臺中院用一起經典案例告訴你,能!2015年3月24日山東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十件典型行政案例,該案例入選。
2012年8月6日下午4時許,高峰(化名)在某公司工作時不幸受傷。2012年12月5日,經高峰簽字、公司蓋章,雙方形成收條一份。該收條寫明“今收到公司因我在一車間壓制工作期間不慎將左手食指受傷期間的補助和誤工工資及其他所有補貼合計26000元,公司一次性交付,本人放棄工傷鑒定,并從此永不追究。”
2013年6月8日,高峰向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4年1月16日,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高峰為因工受傷。公司隨即反駁,認為已經與高峰簽訂協議,協議履行后,高峰違反協議約定又申請工傷認定,違反了我國民事法律誠實信用的原則,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高峰述稱,自己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公司這是在隱瞞工傷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峰與公司達成補償協議系民事法律行為,而工傷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兩者不能相互代替,乙公司亦不能以協議約定排除其所應當承擔的法定強制性義務,故高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煙臺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但在確定工傷賠償金數額時,可扣除已協議支付的補償金。
煙臺中院行政庭審判長尹鵬亮法官提示:職工與企業達成工傷補償協議并承諾放棄工傷鑒定系民事法律行為,而工傷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兩者不能相互代替,企業不能以協議約定排除其所應當承擔的法定強制性義務,工傷職工仍然有權申請認定工傷。實踐中,工傷職工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通過民事協議獲得的補償多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賠償,以所謂協議放棄工傷待遇可能損害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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