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郭某某系某勞務公司派遣至某電子公司工作的職工,考勤表記載郭某某2017年10月11日夜班上班時間為19時49分。郭某某于21點左右接電話后即擅自離開單位。途中,郭某某通過電話向班組負責人請假但未獲批準。當日23時25分許,郭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事故地點位于電子公司與郭某某租住地的中間點附近,原因系其違反禁令標志在封閉的城市快速路由東向西穿越機動車道,其對死亡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郭某某的父親郭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郭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郭某不服,向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梁溪區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郭某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尤其強調了“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郭某某系先離崗后請假,但用人單位未批準。郭某某提前8個小時下班,明顯不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且郭某某從單位到家正常步行約一個半小時,但其步行近兩個半小時行程僅過半,且嚴重偏離下班合理路線,明顯不符合“合理路線”要求。據此,無錫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分析】
法官庭后表示,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認定的情形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上下班途中,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但“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認定不能無邊界,需要從“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進行適當規范。本案中,職工明顯不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且明顯偏離“合理路線”,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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