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石輝到新疆某建設公司工地打工,蹊蹺的是公司并沒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免責協議”,其中約定,“乙方(石輝)在工地上干活時出了事故,甲方(建設公司)概不負責”。因此,建設公司也沒有為石輝繳納社會保險。三個月后,石輝干活時不慎被木板砸成重傷,被工友送往醫院治療。
住院期間,公司的回應讓他心涼如水,“首先,我們沒簽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次,簽署的免責協議說得很明白,公司不承擔責任。”
在工友的幫助下,石輝工傷一事經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石輝受傷屬于工傷事故,經鑒定,其勞動功能障礙為七級。后石輝向烏市沙依巴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其與建設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各項賠償共計26萬余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之后,由公司向石輝支付工傷待遇等合計21萬多元。
公司不服該裁決,向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則依法判令公司向石輝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5萬元。
以案說法: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說,有些用工單位為逃避責任,往往要求勞動者簽訂免責協議,這種免責協議是無效的。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工單位就跑不了。
李莎莎介紹,勞動者因工受傷后,應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情況緊急時可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后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其次,如勞動者無法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導致無法做出工傷認定的,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由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三,工傷認定完畢后,經治療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最后,審核發放工傷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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