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消息 海口一男子阿勝打零工時碰到海口供電局架設的民用220V絕緣電線,發生觸電事故摔倒。經鑒定,阿勝所受損傷為九級傷殘。阿勝將海口供電局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海口供電局向阿勝支付觸電人生損害賠償7萬多元。
2014年2月16日,阿武請阿勝做半天零工,負責砌洗菜池與取水管。上午11時許,阿勝阿勝用木梯子從地面沿大門柱子往上爬想把卡住的水管取下來,就在爬高過程中,左手抓住陽臺的防盜網,右手觸碰到海口供電局架設在房屋外墻的民用220V絕緣電線,發生觸電事故。阿勝被電擊后懸在空中,阿武的鄰居用木梯子將阿勝頂脫電源,阿勝從1米多高的地方摔倒,因此受傷。
阿勝經手術治療于2014年3月31日出院。阿勝住院期間支付住院及門診等醫療費63447.89元已由阿武支付。根據阿勝申請,原審法院對外委托對阿勝的傷殘情況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阿勝所受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
隨后,阿勝將海口供電局告上法院,請求判決海口供電局賠償醫療費61508.31元、誤工費114513.75元、護理費5280元、殘疾賠償金76227元、伙食補助費2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營養費等284729.06元。
一審法院認為:阿武雇傭阿勝為其進行取管作業,阿勝在操作過程中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致使其觸碰到供電線路而造成觸電事故,因此阿勝對本案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應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海口供電局作為供電線路的所有權人,因線路漏電致使阿勝觸電受傷,應負主要的賠償責任。根據的過錯情況,原審法院確認阿勝10%、海口供電局承擔90%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海口供電局向阿勝支付觸電人身損害賠償金74865.36元。
判決后,海口供電局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其稱涉案線路為220V輸電線路,一直安全運行,阿勝之所以會發生觸電,完全是因為其主動去抓拽離地3米多高的涉案電線導致包扎膠帶脫落從而引發漏電的。這屬于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海口供電局認為,阿勝的非法抓拽破壞導線的行為才是導致電線漏電引發觸電事故的根本原因,其損害是非法高處作業摔傷所致與電擊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其損害后果依法應當由其本人和指使其非法作業的雇主理阿武共同承擔。海口供電局對此無任何過錯可言。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海口中院認為,阿勝受雇于阿武,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海口供電局的原因造成自身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有關“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阿勝可以直接請求海口供電局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最終海口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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