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是南京一家電子研究單位的員工。兩年前,他參加了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比賽結束后,單位組織隊員們一起聚餐。正吃著飯,他接到了一個朋友的電話,便出門站在馬路邊等朋友。就在這時張某突發疾病,雖然緊急送醫,還是沒能挽救回他的生命。小張的家人認為這屬于工傷,但并沒有獲得認定。為了討一個說法,小張家屬把工傷認定部門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據介紹,醫院給出的死亡原因是哮喘突發致死。當時江蘇焯燃律師事務所的莊佳晶律師代理此案,他告訴記者,事發后,單位為小張的死亡向南京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市人社局工傷認定書稱,小張的死亡不屬于工傷。小張的父親張先生不服,又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的結果依然維持市人社局的認定。張先生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先生稱,兒子參加就餐活動是籃球比賽結束后單位組織的,應該理解為籃球比賽的延續行為。“小張在餐廳外突發疾病死亡,發生在就餐過程當中”。張先生認為兒子的死亡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請求法院撤銷市人社局的認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本案中,小張離開就餐地點,在人行道上等待朋友時病亡,不屬于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一審法院維持了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
張先生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工作崗位”一般是指職工從事日常工作時所在的崗位,但也包括單位為解決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場所。此案中,單位組織的集體就餐的場所正屬于后一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工作崗位。但小張在就餐過程中,暫時離席到餐廳外面等待其朋友表明其并未結束該就餐活動,此時仍應視為在工作崗位。二審法院認定,小張遭遇的意外符合規定,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法官點評
適當延伸“崗位”范圍
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
辦案法官向記者解釋,“對‘工作崗位’不能只理解為日常所在或指派的工作崗位,更應從工傷立法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精神出發,對工作崗位適當延伸的場所也應視為工作崗位”。死者小張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故該籃球比賽及其后單位組織的集體就餐時間,可以視為“工作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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