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從湖南長沙到沈陽打工,上班的第二天,31歲的胡先生就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去世。
悲痛不已的家屬認為,胡先生在上班途中遇車禍去世,應屬于工傷,項目單位應對此負責。
而胡先生與項目單位之間還有兩層包工頭。那么,項目單位和包工頭,究竟誰應該對胡先生負相應責任呢?
農民工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
今年5月末,31歲的胡先生剛剛到達沈陽。經熟人介紹,在渾南新區的一個工地找到一份工作。
6月3日是胡先生上班的第二天。當日早上,胡先生和堂哥兩人乘坐小包工頭駕駛的面包車去工地上班,車里還有另外兩名工友,共5人。
胡先生的堂哥回憶說,7時50分左右,他們坐的車距離工地還剩不到50米。在一個十字路口,車子由南向北行駛,快開過路口時和一輛面包車相撞。事故造成車里其他4人受傷,而胡先生不幸當場身亡。
胡先生的親屬王先生說,胡先生家里還有60多歲的父母、妻子和7歲的兒子,“家里的頂梁柱沒了,一家人都不知道以后怎么辦才好。”
家屬索賠80萬,誰賠償存爭議
王先生說,胡先生上班的工地是沈陽一家公司的施工項目。出事后,胡先生的家屬決定索賠撫恤金、喪葬費等共計80余萬。
記者聯系到這家公司的李經理。李經理說,公司本身沒有施工人員,所以聘用了一個施工隊。負責人姓葉,他是大包工頭。而葉先生又聘用了一個小施工隊,負責人姓胡,也就是車禍時駕駛胡先生乘坐車輛的人。
李經理說,公司和去世的胡先生之間有葉先生和胡先生兩層包工頭。施工前,公司和大包工頭葉先生簽了協議,其中一條規定,由葉先生方面負責工人們的人身安全。對于工人的不幸去世,李經理表示同情,但對家屬的索賠,李經理并不接受。
隨后,記者又通過電話聯系了大包工頭葉先生。得知記者的來意后,葉先生掛掉了電話。
王先生說,目前,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還沒有出來,家屬還在等待結果。
律師:大小包工頭應負連帶責任
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還沒有出來,但因為去世的胡先生不是車輛駕駛人,應該可以初步認為胡先生不負主要責任,則應該認為胡先生的去世屬于工傷。
王飛說,除交警等方面的責任認定外,本著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大小包工頭應負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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