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岑女士與丈夫吳某是同事,吳某替換岑女士上班發生事故死亡算不算工傷?日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判決認定吳某不屬工傷。
岑女士與丈夫吳某同在某公司從事園林護理工作。2011年7月6日17時,吳某完成工作下班后,在未經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替換需要加班的妻子岑女士給樹木灑水。當日20時左右,吳某不慎從灑水車上摔下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原發性腦干傷、顱骨缺損。事后,吳某向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涪陵區人社局認定吳某不屬于工傷。吳某于2012年3月20日死亡。事后,岑某因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遂訴至法院。
岑女士認為,其丈夫吳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吳某雖然是在頂替其上班的過程中受傷的,但事故的發生的確是在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吳某代其上班的做法欠妥,但不影響工傷認定。根據工傷認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吳某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并不是履行自身工作職責時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標準。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岑女士的訴訟請求。(劉 蕓 陳 嬋)
■法官說法■
工傷認定需符合三要件
本案承辦法官認為,認定吳某是否屬于工傷的關鍵在于,吳某受傷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的工傷認定標準,即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件。
首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依法要求職工應當工作的時間和場所。吳某受傷當日已經下班,且其當天的工作是割草皮、修剪樹葉,本案并無證據表明單位曾安排吳某加班,其主動替換需要加班的妻子給樹木灑水,未經單位同意,單位領導也并不知曉,吳某給樹木灑水既非其當天的本職工作,也非單位安排的工作,故吳某在給樹木灑水的過程中受傷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規定。
其次,“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發生傷害。盡管吳某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頂替妻子加班也是為單位工作,但為單位工作并不一定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每一位員工都有自己相對固定的工作崗位,在單位要求的時間、場所及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員工需要更換工作時間、場所及崗位時,要事先經過單位同意,除非遇到緊急情況,但也要事后通知單位。吳某盡管是為單位工作受傷,但其并不是履行自身工作職責而受傷,且其頂班并不是遭遇緊急情況,因此吳某受傷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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