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頒行后,在保障職工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而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部分企業為了規避法定義務,以種種理由不認可職工的工傷認定,給職工維權造成了不小的阻礙。
近期,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便審理了兩起因企業不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
未簽勞動合同,照樣能認定工傷
40歲的周先生是鄭州一家電梯安裝有限公司的電梯維修工,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010年10月4日,周先生為公司客戶某都市家園物業維修電梯,在排查異聲時不慎從一樓掉到負一樓,導致右腿股骨骨折。因無法與公司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且公司沒有為其支付醫療費用,2011年9月13日,周先生向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經過調查核實后,于當年10月8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周先生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了電梯公司。
電梯公司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為,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書。
電梯公司訴稱,周先生原是該公司職工,但事發前已口頭向公司辭職,公司已將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收回。其后,雖然周先生又提出回來,但公司不同意接收。事發時,周先生與公司既無勞動合同也無事實勞動關系。
公司認為,經法定程序依法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市人社局依法認定周先生是否構成工傷的前置程序。市人社局違法超越該前置程序越權作出認定,屬于程序違法,且缺乏認定的事實和憑據,故請求法院撤銷市人社局為周先生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對于公司的說法,作為第三人的周先生并不認同。他告訴法官,自己的老操作證是因為年審上繳,新證未發,自己還屬于該公司職工。事發當天,作為公司客戶的某都市家園直接與自己聯系,要求維修電梯,其是作為公司職工前去工作的。事發后,自己曾多次與公司領導聯系,如果沒有勞動關系,雙方怎么可能聯系如此密切?
對于電梯公司訴稱,其與周先生既無勞動合同也無事實勞動關系,應先依法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后才能認定工傷,市人社局違法超越前置程序,越權認定違法的問題。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確立勞動關系的文件([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電梯公司與周先生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市人社局經審查核實,受傷職工提交的證明材料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即可作出勞動關系存在的決定,并繼而作出工傷認定,故市人社局直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不違法。
最終,法院駁回了電梯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雇傭職工休息時間受傷,也能認定工傷
全某今年39歲,老家在河南滑縣,2010年被同鄉工頭招聘,來到鄭州高新區某機電有限公司工作。當年2月4日下午,全某在公司院內清磨尾梁時,由于同事操作不當,導致尾梁傾倒,全某被砸傷。后經醫院診斷,全某胸12椎體爆裂骨折;左尺神經損傷。因就賠償事宜與公司達不成一致意見,2010年12月13日,全某向市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和兩級法院的判決,全某和機電公司的勞動關系得到確認,2011年6月20日,市人社局受理了全某的工傷認定申請。8月20日,市人社局為全某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拿到工傷認定書,全某還沒有來得及高興,機電公司便將市人社局起訴至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該工傷認定書。
機電公司訴稱,該單位實行調休制,開工受季節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階段性的。事發當天,全某下午的上班時間是14點30分,而全某的受傷時間大約是在下午一點半左右,此時是公司的休息時間,并未開工。此外,全某平日吃住在廠內,如果不分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并且全某是由工頭招聘的,其工作內容、考勤及其他管理工作都是由工頭安排,機電公司并未安排全某相關工作。所以,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全某符合此規定,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機電公司訴稱全某是工頭招聘的,吃住在廠里,事發時公司并未開工,所受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的理由不能成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機電公司雖然不服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但卻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機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作為兩起案件的主審法官,有著三十多年審判經驗的中原區法院行政庭副庭長荊戰武向記者解釋了兩起案件中的法律問題。
他告訴記者,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工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頒行后,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少原先可能無法獲得工傷保障的職工因此得到了工傷認定。
但部分企業為了規避法定義務,往往以各種理由推卸應承擔的責任,例如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否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有的將責任推脫給第三方,或者模糊職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上述兩起案件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但基于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本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其近親屬間就工傷認定產生分歧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對于雙方是否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通過勞動仲裁加以確認,也可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直接加以認定。此外,該條例還簡化了工傷處理程序,有利于工傷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得到最大程度、最及時的恢復,實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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