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放棄”醫保社保,遭遇工傷后,企業能免責嗎?近日,集美區法官審理后認為,不管員工是被逼,還是自愿,只要沒有投保,損失就要公司賠。
員工“自愿放棄”醫保
小周是外來工,2010年7月,他應聘至廈門市某貨架公司做普通工人。
上班后,公司與小周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又與小周另外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表明小周怕影響工資收入,“自愿放棄”公司為其辦理社保醫保,今后也不得向公司提出工傷方面的索賠要求。
十級傷殘 索賠6萬多
2011年3月,小周在沖壓車間操作沖床時,不慎右手指被沖床壓傷,經醫院診斷為右食指末節撕脫缺損。
經廈門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認定,小周為工傷。經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小周的傷情已經構成十級傷殘。
小周受傷后,公司墊付了小周的全部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并安排人員照顧小周。但針對如何賠償的問題,雙方談不攏。
無奈之下,小周起訴至集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為其補交之前社保,賠償6萬多元。
“放棄”是否“自愿”?
訴訟中,公司表示,小周已經簽字“自愿放棄”社保和醫保。而且,是因為小周擔心影響收入,公司才沒有為小周繳納社會保險費,現在,導致公司要承擔如此大的經濟損失,小周應自行承擔責任。
而小周認為簽訂《協議書》是為保住工作,并非“自愿放棄”醫保和社保。
經集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小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同時公司還應為小周補交上班期間的社會保險。此外,裁決還要求,企業要支付小周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計5萬余元。
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又向集美區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集美區法院主持調解下,公司最終同意賠償45000元給小周。
法官:企業不能免責
主審法官審理此案后認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并不能因為其與勞動者的約定而免除。”現在,小周發生工傷,公司未依法為小周繳納社會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小周的損失。
庭審結束后,小周表示與公司簽訂《協議書》時自身也有疏忽,念在公司平時對其不錯,同意與公司協商解決。因此,最終小周與公司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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