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陳先生的女兒小陳2010年6月大學畢業。當年3月,小陳到一家電子公司應聘,并與公司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約定實習期為3個月,工作崗位為管理人員,在錄用陳某期間,公司按規定為小陳繳納社會保險,提供相關福利。
2010年6月15日,小陳在下班途中被一輛貨車撞傷,經搶救無效于死亡。
事故發生后不久,小陳的父親為女兒申請工傷認定,可工傷認定部門以小陳與公司勞動關系不明確為由中止了工傷認定。同年12月2日,陳父向武進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小陳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1年5月30日,仲裁委對陳父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陳父不服仲裁裁決,向武進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查明,小陳畢業證書日期為2010年6月30日。小陳在電子公司工作期間,公司共支付小陳工資3222元,并未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
法院審理認為,小陳赴公司應聘并被錄用,與公司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其中對小陳的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作了約定,其內容符合勞動合同的主要構成要件。
2011年9月23日,一審法院判決小陳與電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電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公司的理由是,雙方簽訂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是小陳學校統計畢業生就業率而簽訂的,并不能證明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協議書第2條明確約定,乙方同意畢業后到甲方工作,同時約定實習的期限為3個月,說明雙方就何時建立勞動關系已約定了時間,必需等陳某畢業后。雙方簽訂的就業協議約定的待遇是實習期間的待遇,并非確立勞動關系之后的待遇。
評論:常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法律規定,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除我國勞動法第15條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外,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在校生成為勞動關系主體進行禁止性規定。
因此,對于即將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如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目的,在校生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單位的管理,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確的工作崗位,并接受勞動報酬,同時在校生在應聘時已如實陳述了自己的情況。
本案中,小陳自行應聘到電子公司工作,并在該公司管理下從事有報酬的勞動,電子公司與小陳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最后,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業時玩手機就是在玩命—不享受工傷…
下班后接小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參加單位足球賽摔傷,竟也算工傷?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能要求用…
超齡農民工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認定…
老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亡
開工一天便受傷,工傷薪酬怎么算?
“超齡”勞動者受工傷能獲工傷保險賠…
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
上下班途中員工摔傷是否算工傷
保安早退遇車禍身亡 法院支持認定工傷
工傷職工企業可以辭退或開除嗎?
申請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民事損害賠償
雇主責任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出差期間接受按摩而死亡算工傷嗎?
職工遲到早退途中遇交通事故能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