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職工,某日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家中去工地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傷。嗣后,王某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王某構成工傷的認定決定。建筑公司不服,向區政府申請復議,區政府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建筑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對王某的損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受到機動車傷害是指被他人撞傷,而不應該包括自己摔傷,應該適用蘇勞社醫函(2001)7號文件規定,即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或無本人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該函是對《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的解釋,本案中王某是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摔倒,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而受傷,責任完全在王某自己,其損傷顯然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三人王某的損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并未規定必須是被他人機動車撞傷才能認定為工傷。故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認定王某構成工傷的決定正確。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王某作為某建筑公司的職工,其自家中駕駛摩托車去建筑工地上班,途中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摔倒,發生交通事故而受損傷,該損傷是因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到傷害所造成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國家的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于2005年4月1日施行,故蘇勞社醫函(2001)7號文件自行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已經被廢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即“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這里的也可以是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明確了職工在上班途中,只要是因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的,均應認定為工傷。王某的損傷,符合該規定。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構成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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