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楊東是從四川來廣東打工的務工人員,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2008年9月初,楊東在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嚴重,經過手術,左小腿截肢,住院治療。單位老板一直比較關心,親自送楊東去醫院治療,并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到2009年2月,醫院認為楊東病情穩定,可以出院。出院后,楊東一條腿殘廢,不能在原來的崗位工作了,在廣東也不好找工作,只好回老家。2009年“五一”節前,楊東找到老板,準備在回家前讓老板給些補償。但老板說,楊東住院治療花費了很多錢,只能再給1萬了結。2009年“十一”以后,老鄉們看到楊東回家也殘廢了,以后生活沒有收入,就幫他去找勞動部門申請工傷,想讓老板多賠償點錢。但勞動部門說楊東受傷已經超過了工傷申請時限,不能進行工傷認定。請問:工傷申請的時限是多久,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楊東出院是2009年2月,這樣算超過時間嗎?如果不能申請工傷,楊東還能得到哪些賠償?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楊東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本職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應在受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即2008年9月初楊東受傷之日至2009年9月初之間,而不是從楊東2009年2月出院之日起1年。因此,申請超過了條例規定的時限。鑒于楊東的實際情況,建議楊東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老板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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