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慶是中原區某焊管公司的工人,2005年12月23日下午四點左右,張國慶在工作中發現給軋鋼機注水降溫的水管掉進軋鋼機方杠中間,就伸手去拿水管,結果衣袖被機器輾住,右胳膊被機器軋傷。在一五三住院冶療后,右胳膊肘關節上端以下部分被截肢,自己委托鑒定部門鑒定為3級傷殘。事后因與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故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故張國慶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國慶與被告中原區某焊管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作為被告單位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認定工傷的部門非法院,應由原告或被告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在作出鑒定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結果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未經法定程序提起工傷認定和仲裁,即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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