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云南省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裝飾工業分公司的一名職工,于2001年4月18日受總工程師委派到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和昆明市木材家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辦事。第二天上午8點30分,我與保衛科朱金鍵、財務科陳艷一同乘坐分公司萬利特面包車去質檢站。當車輛行駛了幾條街道后,我感到有點暈車,便移到第三排座位上,斜靠在座位上,頭枕在座位旁邊的扶手上休息。后車輛顛簸了兩下,頭右顳部在扶手上撞擊了兩下,當時覺得眼睛發黑,頭有點暈、痛,沒有下車辦事?;貋硪院?,臉部的右眼部分青紫、頭痛。當天下午及晚上頭痛加劇,于4月20日上午在醫務室治療后,未見頭痛減輕。下午送昆醫第二附屬醫院就急診,經醫院腦部CT攝片后,頭顱右顳葉為高密度出血。診斷為顱腦外傷,右顳葉腦挫傷、出血,收入神經外科住院治療。后經眼科會診,診斷為:雙眼復視。復像為:垂直交叉復視,右下方分離最大。頭位為:頭向左肩傾,面向左轉,下額收,左眼麻痹性斜視,有左上視肌麻痹可能。經過治療,現已好轉出院。
因本人曾于1969年因工導致重型顱腦外傷、顱骨骨折、顱骨缺損、頭皮多處挫傷、缺損等重大傷害。近十幾年來,由于腦血管供血不足,造成腦缺氧,并時常發生短暫昏迷現象,本人一直帶病堅特工作。本次頭部被扶手撞擊,引起舊傷復發,造成右顳葉腦挫傷、出血,雙眼復視等重大傷害,是不可預見的意外事故。
根據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八款規定顳:因公外出期間,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認定為工傷。
本次事故純屬意外事故,本人申請辦理工傷手續,可是領導卻以不是交通事故及不是事故當天住院為由,拒絕辦理工傷手續。我認為顱內出血不是外傷,而且當時反應不強,因而當時沒有住院、過后反應強烈而就診住院治療,認定工傷是正常的。請問,我這種情況能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八款來認定為工傷嗎?急盼答復。
黃昆林
黃昆林同志:
您在公出途中,不意被汽車內扶手撞擊頭部而造成挫傷、出血、復視等癥狀,能否以工傷論,您的意見與企業存在分歧。無須爭論,也無須求援于千里之外。您不妨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因為只有勞動行政部門對您的情況作出判斷,您的問題自然就得到了解答和解決。在此我們須提醒您注意,請您查閱一下云南省的相關地方法規,再決定您的行為。
另一方面,從您介紹的情況看,您這次在公出途中被汽車內扶手撞擊致傷的情況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八款)“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的,……。”之規定相符,理應按工傷處理。至于因工負傷是否必須在事故當天住院治療,并沒有法律依據,所說應屬見仁見智之說,不足為憑。還是請勞動行政部門判定為正解。
解士義